法律分析:
土地增值税依照房地产转让取得的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金额的增值额征收,增值额×适用税率=(收入-税法允许扣除项目)×适用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不需要征收。
法律依据:_x000D_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_x000D_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_x000D_
第三条_x000D_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_x000D_
第四条_x000D_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_x000D_
第八条_x000D_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_x000D_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_x000D_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