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一)无效合同
合同是一种双方民事行为,因此无效合同的内容,应当结合民事法律行为部分的内容掌握。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下列情形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1、无效或者可撤销的合同在被认定无效或者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2、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如关于管辖权、法律适用的条款即属于有关争议方法的条款。
4、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