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现在不需要办准生证,目前实行生育登记证制度,且生育登记证并不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办理。夫妻双方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一方需要到女方工作单位领取《生育服务证》。填写并盖章后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对《生育服务证》统一登记即可。
法律依据: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第十六条
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二)结婚证;
(三)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核查无误的,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情况反馈后即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情况有误、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