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投标保证金是当前我国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中核心组成部分之一,自身具有极强的重要性与实用性特征。那么为什么要交纳投标保证金呢?
一、投标保证金是得到投标资格的前提
投标保证金被作为政府采购招投标中招标文件的核心内容,起着关键性的推动作用。其中,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保证金的支付方式、数量金额和时间限制有着明确的规定。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相关法规文件规定,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是投标人能够递交投标文件的重要前提,只有缴纳了投标保证金,采购方才可接受其投标文件,当存在不缴纳投标保证金行为时,投标人则被视为无效投标或自动放弃投标资格,失去了参与竞争的权利,因此缴纳投标保证金实质上是对参与招标活动作出的承诺,为保证投标人有效参与招标并通过资格和符合性审查奠定基础。
二、约束作用,维护政府采购招标市场环境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八条、《条例》第三十二条条款均对投标保证金的管理作了规范,起到了对投标人和采购人双方的约束作用,《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条款中也明确了采购人和投标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要依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形式商谈确定。由此可见,投标保证金的设定是与市场准则相契合的,投标保证金基于市场准则作为采购双方要约与承诺的标准性形式,体现了交易双方的平等,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与实践意义。
三、投标保证金可弥补采购人的损失,为其提供资金保障
我国的《政府采购法》中第四十六条规定,当正式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之后,存在成交供应商放弃自身中标项目情形时,需要自行承担法律责任。《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拒绝签署合同的,采购人可按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排序顺序确定其后候选人为中标、成交供应商,也可停止本次招标,取消中标、成交候选人资格,重新进行招标。从上述条款看,中标、成交供应商出现的违约行为均可通过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来弥补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损失金额超过投标保证金的还应当补偿超出的部分。由此可见,投标保证金的设立不仅是对投标人特定行为的制裁,也对采购人合法权益提供了资金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