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的主要原则:区分返还范围和恶意原则;如果占有人善意,返还原物,如果他已经使用,他将支付使用费,如果他不善意,他将返还原物或使用费,禁止恶意抗辩的原则;恶意辩护不符合确认合同无效的目的,也不利于制裁;不使过错方受益的原则;如果一方可以从合同无效中获利,即使禁止恶意辩护,第三方仍可以提出合同无效,下列情形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方利益;
3、以法律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