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第一,公事公办基础上对债务清收没有起到效果,那么寻找债务人的可以利用的条件,对债务人深入了解。第二,对债务人私人生活空间的掌握,这样对掌握债务人行踪有很大帮助,适用于债务人逃避还款玩失踪的债务催收。第三,对债务人死穴出击,寻找债务人生活中的不良嗜好和可以利用的弱点。这样可以从另一个角度迫使债务人就范。值得注意的是要掌握度和迫使的方式,不要触犯法律。第四,对债务人私人生活空间的进入,礼貌而不失震慑力,公司无法解决债务就只好上门催款。成功入住债务人私人生活空间,科学和适度的选择进入方式,避免私闯民宅的嫌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八十七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