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严禁参与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党员或选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严禁砸毁票箱、撕毁选票、冲击选举会场等手段破坏和妨害选举;严禁利用“村霸”或者黑恶势力、宗教、宗族、家族势力等干扰、操纵、破坏选举、参与或指使他人避会抵制、跟踪监视、虚假委托、张贴大字报、分发传单等不正当活动;严禁用诬告陷害、诽谤中伤他人,或制造和传播小道消息扰乱换届工作;严禁以送钱物、宴请、乱许诺、安排消费活动等形式,在推荐和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法组织活动,通过托关系、打招呼、串联或拉帮结派搞不正当竞选活动,通过煽动、串联他人寻衅滋事或到上级机关无理闹事干扰选举;严禁对选举工作中检举、控告违纪违法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严禁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等工作人 员干扰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发表或散布不利于换届选举的言论;严禁借换届之机突击花钱、私分公物 公款,违规发放补贴、奖金或纪念品,公款旅游、公款吃请或向候选人(自荐人)、当选人员索要钱财、吃请,擅自处置集体资产,编制虚假账本;严禁在换届结束后不交印章、不交账 本、不交档案、不交工作等行为;严禁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妨害村级组织 换届选举工作的正常开展;不准向选举人赠送礼品、礼金、消费卡、电子红包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进行拉票;不准为选举人提供吃请、旅游、休闲、健身、娱乐等消费活动进行拉票;不准以慰问、帮扶名义向选举人变相赠送财物,或为选举人缴纳各种费用进行拉票;不准以交保证金形式,许诺当选后将保证金分发给选举人进行拉票;不准向其他竞选人送钱送物或给予某种利益,让其退出选举;不准以许诺当选后赞助村(社区)组织或群众团体活动经费、免除村(居)民债务,或给予选举人其他利益或好处等方式进行拉票;不准以违反规定分发村(社区)集体资产,用集体资金为选举人缴纳各种费用进行拉票;不准给予选举人其他利益或好处等方式进行拉票;不准以贿赂等手段诱使或收买选举工作人员在选举中进行舞弊活动;不准利用其它手段进行拉票贿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