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1.物业服务合同属于提供服务的合同
物业服务人提供的服务具有综合性或者复合性,既涉及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也涉及环境卫生或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既涉及对物的管理,也涉及对人的管理。
2.物业服务合同属于长期继续性合同
物业服务并不是一次性完成的,而需要持续一定的时间,物业服务应当在服务期间内不间断地提供物业服务,物业服务人给付的范围单纯由时间决定,属于固有的继续性合同。
3.物业服务合同属于集体合同
法定的主体依据法定的程序和要求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全体业主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4.物业服务合同属于双务有偿合同、诺成合同、要式合同
物业服务人员提供物业服务,业主也要支付物业费。
物业服务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告成立。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