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要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如果债务人不偿还债务的,就会构成债务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而有些债务有第三人加入债务,承担偿还债务责任,那么民法典中怎样认定债务加入的性质?我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民法典中如何认定债务加入的性质
债务加入是属于并存的债务,债务加入人在其愿意承担的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二条 【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第六百九十七条 【债务承担对保证责任影响】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债务加入的成立,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原债的关系必须有效成立。原债务如存在可撤销或者解除的原因,在撤销或者解除前,仍可以成立债务加入。
2、原债务具有可转让性。如果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或者具有特定人身性质不能转让的债务,当事人不能协议转让,第三人也无法加入。
3、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分属不同的主体。司法实践中,作为不同主体的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往往存在某种密切的关系。如关联企业中母公司主动帮助子公司归还欠款及亲属关系中儿子主动帮助父亲归还欠款等。本案中,乐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雷某同时为天伟飞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但两者在法律上属于不同的民事主体。
4、债务加入无须经过原债务人的同意。因为债务加入的行为并没有给债务人增添负担,所以不必经过原债务人的同意,但这种加入行为必须由债权人表示接受。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第三人自愿加入债务,承担偿还债务责任的,属于并存债务。债务人在愿意承担的范围内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的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第三人或者债务人偿还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