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一)属于南宁市城区内服役的现役军人配偶;
(二)经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
(三)与现役军人一起随队生活,南宁市户籍,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并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
(四)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尚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失业登记3个月以上,且不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
(五)未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成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
【法律依据】: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第十七条 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由原征集地市、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安排工作。对应予安排工作退伍义务兵,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进行安置。各接收单位包括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都应把接收安置退伍军人作为义不容辞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