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5周岁以下婚生婴儿,申请人持上述证件(及A4纸双面复印件)和证明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申请,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补报5周岁及以上小孩出生
1.申请人持上述有关证件(及A4纸复印件)和证明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申请并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和《东莞市入户人员信息表》;
2.经市公安局批准同意办理后,申请人凭受理单位签发的《受理户政业务登记表》和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的原件到市公安局办证大厅户政窗口领取《准予入户通知书》;
3.申请人持《准予入户通知书》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