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强制合法性原则(行政强制法定原则)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2、行政强制适当原则(合理性原则)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合理,应当符合比例原则。
3、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1)经教育能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再实施强制。
(2)先行催告(3)在催告过程中一旦发现当事人有故意逃避履行行为的,应当立即执行(教育不能成为恶意逃避惩罚和制裁的漏洞)。
4、禁止利用行政强制权谋取利益原则(1)不得使用被查封、扣押的财产;(2)不得收取保管费;(3)收支两条线;
(4)合理确定代履行费用。
5、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和法律救济权利原则(1)陈述权、申辩权作出对当事人不利的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2)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和申请行政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