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1、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受违法行为的侵害(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2、在征地依法报批前,政府应将预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预征知情权);3、预征土地现状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调查结果确认权);4、经农户申请,国土资源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申请预征听证权);5、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为各级政府在征地报批时的必备材料(参与报批权);6、土地征收批复文件下达后10日内,人民政府应将批复结果公告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民(批复结果知情权);7、土地补偿征收公告后45日内,由国土资源局对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土地补偿知情权);8、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时,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进一步核准(调查结果核准权);9、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偿方案听证权);10、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要求公告权和拒绝补偿登记权);11、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要求公告权和拒绝办理补偿、安置手续权);12、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有权提出协调申请;有权提出裁决申请(对补偿标准争议权);13、土地补偿费未全额到位有权拒绝交出土地、有权阻止施工(拒绝履行政令权)14、土地征收批复后二年内没有实施,造成土地荒芜的应由批准的政府批准收回,交由原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恢复耕种权);15、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占用土地等行为都有权举报(违法举报权);16、征收农民土地的应保障农民的长远生计(享受社保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第四十三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