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
二、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规定:(一)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二)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三)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三、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3号规定:个人邮递进境食品类奶粉,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为200元/千克,税率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