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有关规定,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后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丢失补领。公民办理丢失补领证件的行为本身就告知了公安机关证件丢失的事实,不需要再办理挂失和登报声明,也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后必须这么做。
所以公民遗失居民身份证时,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从报告之日起3个月仍未找到的,应当申报补领新证。
同时,补领新证后找回原证的,也应当将原证交给户口登记机关。
公安机关会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如果你急需身份证使用,你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办理比较快,公安机关会在收到申请后的三日内将临时居民身份证发给申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