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保管合同属于无名合同吗
保管合同不属于无名合同,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但需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还需要交付保管物。保管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保管合同是一种不要式合同,即保管合同可以通过口头达成。
二、保管合同的义务是什么
保管合同的义务包括保管人的义务和寄存人的义务,具体如下:
1.保管人的义务:
(1)给付保管凭证的义务。
(2)保管保管物的义务其一是妥善保管保管物的义务。其二是亲自保管保管物的义务。
(3)不得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4)危险通知义务。
(5)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2.寄存人的义务:
(1)支付保管费和偿还必要费用的义务。
(2)告知义务。
(3)声明义务。
三、保管合同种类
1.一般保管合同
即寄存人根据其与保管人的约定而将其特定物保管于保管人处,并于合同终止时取回保管物的合同。
2.特殊保管合同
(1)消费保管合同又称不规则保管合同、种类物保管合同,是指保管物为种类物,当事人双方约定保管人取得保管物的所有权,而仅负以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返还寄存人的义务的合同。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