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回收的条件

律师回答
摘要: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在以下情况下被收回: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土地使用期限届满未续期;迁移、解散、撤销、破产停止使用土地;土地核准报废;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连续两年未使用土地且未经批准机关同意;非法获取批准的;司法部门没收所有财产收回土地。
下列情况下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共利益确需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期限届满未续期的;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停止使用土地的;土地核准报废的;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两年未使用土地的;采取非法手段骗取批准的;因司法部门没收所有财产收回土地的。
延伸阅读
国有土地使用权回收的程序与要求
国有土地使用权回收是指政府依法对违反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者收回其使用权的行为。回收程序与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回收程序,并明确回收的程序步骤和具体操作流程。其次,回收的要求包括对土地使用者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确保回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同时,回收过程中需要充分保障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其享有合法的申辩和申诉权利。此外,回收程序还应当明确回收后的土地用途和后续处理方式,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总之,国有土地使用权回收的程序与要求旨在维护土地管理秩序,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公正。
结语:国有土地使用权回收是为了维护土地管理秩序,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公正。根据相关法规,情况包括公共利益需求、使用期限届满未续期、违法使用等,政府将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保障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回收程序应明确步骤和操作流程,确保回收合法公正,同时明确土地用途和后续处理方式,以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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