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身为业主的需要明确知道的是物业费和违约金是不能相互抵销的。因为如果开发商是向买卖人的一方去支付因为延迟交房的时间所以交出了违约金,这里的缴费方式就跟业主需要向物业管理公司缴纳的物业管理费,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没有关联的法律关系。所以,在法律的角度上说是不能存在相互抵消的行为的。根据我国的规定,假若当事人身背负债或者债券负债的情况下,假如双方是按照自己所背的债务和对方的债务相互抵销的话呢,由于两个法律的主体,法律的关系不一样因此是不能存在互相抵销的。换句话来说,总而言之言而总之开发商如果对买卖人的延迟交房的时间的债务关系,如果是按照自己的做法全部转移给物业公司承担情况下,是需要时间性来确定,如果折抵的时间是一年或者两年或者以上的话,是需要上面所提及到的债权人就是买卖人同意的。而且,根据实际情况,通常是由债权人就是物业公司一方同意的。但是其实这种情况下,是错误的做法,是违法的。
一、抵销权的行使条件是什么
民法典是从债务的角度规定抵销制度,造成了理解上的困难。如果从债权的概念出发,比较容易解释。就是双方当事人在互有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一方以自己的债权抵销对方的债权,使对方的权利在同等额度内消灭,而不得再行使的制度。行使抵销权的一方债权称为主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称为被动债权。抵销根据产生原因的不同可以分为法定抵销和约定抵销。约定抵销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应认定为有效,无讨论的必要。本文中的抵销指的是法定抵销。法定抵销权的行使为当事人一方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且自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产生消灭对方权利的效果。因此,法定抵销权的行使必须符合相关条件。
(一)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抵销的目的是消灭对方的债权,但对方的债权不会无原因的消灭。债务人消灭对方债权可采用的方法包括清偿、混同、提存、法律或事实的客观给付不能等。而抵销采用的是以享有的对对方的债权相抵的方式实现的。因此,双方之间互相享有债权债务关系,为抵销行使的前提条件。当然,主动债权如系受转让而来,理应属于可用于抵销的债权。
(二)主动债权合法有效且届履行期
主动债权应当是合法有效的债权,并且已到履行期,非法债务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用于抵销,如赌债等。至于被动债权是否已到达履行期则在所不问,与未至履行期的被动债权抵销可视为主动债权人已放弃履行期利益,是对自己权利的抛弃。如主动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亦属于可抵销的范围,因为主动债权虽已超过诉讼时效,仍合法有效,只是使对方取得了抗辩权。
(三)主动债权与被告债权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一般情况下,只有金钱和种类物可以抵销。而特定物不适宜抵销。但如果以品质较高的标的物抵销品质较低的标的物,对于被告债权人来说,其权利并未受到影响,应当属于可以抵销的范围。
(四)被动债权属于可以抵销的范围
有一部分被动债权属于不可抵销的范围。具有特定人身性质的债权不得抵销,比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的债权。因侵权形成的债权不得抵销,如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债务等。
二、合同抵消要满足哪些条件
抵销有法定抵销和约定抵销之分。
法定抵销要求标的物的种类,任何一方都可以讲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而对于约定抵销,双方必须协商一致,不能单方抵销。
1、法定抵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双方互负债务。
债务抵销是以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为基础的。如果只有债权或者债务,都不能发生抵销的效果。
(2)双方债务均已到期。
债务抵销的效果是清偿债务,因此只有履行到期债务的时候才能行使债务抵销,否则就是强制对方履行债务。
(3)债务的种类、品质相同。
互负的债务性质和特点要一致,比如都是支付金钱或者其他物品。偿还债务的物品质量、规格、等级有差别的,原则上不允许抵销,但是如果一方主动以自身品质较好的与对方品质较差的抵销,这种情况是允许的。
2、约定抵销的条件
约定抵销也就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
约定抵销对于标的物的种类、品质没有特别要求,对于双方所负债务是否届履行期限也无要求,只要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原则上都可以合意抵销。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