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军人子女接受学前教育,按照下列政策给予优待:
1.没有条件入部队幼儿园的军人子女,可凭军人所在团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经拟入幼儿园主管单位审核批准,就近就便优先入地方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2.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驻海岛部队,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被军以上单位表彰、在执行抗洪抢险等急难险重任务中受到省以上表彰的军人的子女,可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近就便入地方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法律依据】:
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
第二条 烈士子女入学入托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在公办学校学习期间免交学费、杂费,对其中寄宿学生酌情给予生活补助;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技术学校时降20分录取;报考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的,由省级招生委员会决定,可在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要求投档,降分幅度不得超过20分。
第三条 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技术学校的,招生时降10分录取。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高等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人民警察在校学习期间免交学杂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