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民事发回重审的案件,一般来说应当在三个月内开庭审理,根据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如果该案件是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那么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如果该案件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的,那么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继续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