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离婚后夫妻双方之间不存在赡养与被赡养的关系,离婚时如果女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男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帮助的标准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 请求损害赔偿 : (一)重婚; (二) 与他人同居 ; (三) 实施家庭暴力 ; (四)虐待、 遗弃家庭成员 ;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法律客观:《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