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为确保医院信息系统安全运行,保证医院正常的医疗服务和就医秩序,加强系统的安全运行管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促进信息系统在医院的应用和发展,特制定医院信息系统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一)“应急预案”实施责任制1、建立以院长为第一责任人、信息科、职能部门和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信息系统安全运行领导小组;2、领导小组负责全院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实施和全院信息系统日常安全运行管理的组织协调及决策工作;3、信息科负责应急恢复信息系统运行和网络布线的技术保障;4、后勤部门负责应急恢复信息系统供电的技术保障;5、各行政和业务职能部门负责维持正常的医疗秩序,并根据“应急预案”实施相应的应急措施。(二)“应急预案”实施范围和时间1、本“应急预案”适用于门诊、住院部、医务、护理、财务、药剂、检验、放射、信息、后勤等使用和维护医院信息系统的各业务职能部门、临床科室和医技科室;2、信息系统发生故障30分钟内不能排除时,报告领导小组批准,根据不同情况部分或全部启动“应急预案”的实施。(三)“应急预案”实施通报制度1、信息系统应用部门发现信息系统或供电系统故障,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应立即通知信息科或后勤部门;2、信息科或后勤部门应在30分钟之内初步查明故障原因、所需恢复时间,通知相关应用部门负责人,必要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并提出建议,由领导小组决定是否部分或全部启动“应急预案”;3、领导小组决定部分或全部启动“应急预案”后,由信息科及时通知各应用部门,启动“应急预案”中相关的应急措施;4、信息科或后勤部门应在故障排除后,立即通知各应用部门,同时报告领导小组,请求结束“应急预案”的实施;5、信息科或后勤部门应在事后将详细的故障原因及处理结果报告领导小组;(四)信息系统故障一般应急措施各业务应用部门一般应在获知30分钟内信息系统故障不能排除,并获知故障初步原因和所需恢复时间后,立即采取如下措施:1、各业务应用部门应在窗口设置“计算机故障”告示牌,部门负责人及时到现场组织协调工作;2、各业务应用部门应及时通过大屏幕、导医等形式做好宣传、解释和疏导工作;3、医保结算系统故障,而医院信息系统正常时,为医保病人按自费标准登记和收费,并打印自费收据;财务结算部门在故障排除后7个工作日内凭原手工收据,为医保病人重新划卡结算;4、对信息系统故障期间产生的手工数据,视情况在故障排除后予以补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