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制度始于何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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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主旨是为城镇在职职工提供稳定、统一、规范的住房储蓄工具,以支持个人住房消费。该制度要求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第二个月开始缴存公积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存。公积金具有长期性、积累性和专用性的特征,要求单位每月将缴存款及代缴款及时汇入公积金账户。职工在职期间必须按规定缴存,除非发生特定情况,不得中止和中断缴存。
住房公积金是1999年开始的。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要求单位对公积金少缴漏缴部分予以补交。
住房公积金有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积累性和专用性。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延伸阅读
结语:住房公积金制度自1999年开始实施,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新入职员工从第二个月起开始缴存。缴存金额为个人当月工资乘以公积金缴存比例。个人可要求单位补交漏缴部分。住房公积金制度具有城镇限制、在职员工限定、单位和个人共同缴存等特点。公积金具有长期性、积累性和专用性。单位应在每月发放工资后5日内将单位和个人缴存的公积金汇缴至专户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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