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即行政处罚一般不适用当场处罚。
适用当场处罚的情形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第四十八条规定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不适用当场处罚的案件
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不适用当场处罚。违法事实确凿,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有违禁品的,可以当场收缴:(一)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者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二)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行为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三)对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个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四)法律规定可以当场处罚的其他情形。
行政处罚当场收缴的情形是什么
有下列情形之一,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缴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行政处罚回避适用情形
《行政处罚法》规定,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所谓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执法人员本人是当事人;或者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案件处理的结果可能对其权益产生影响等情况。所谓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其他关系,是指除上述有利害关系以外的关系,如朋友关系、师生关系等,有可能利用这些关系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处理的情况。
不适用治安调解的情形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治安调解: (一)雇凶伤害他人的;(二)结伙斗殴或者其他寻衅滋事的;(三)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四)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处理的;(五)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针对对方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六)调解过程中,违法嫌疑人逃跑的;(七)其他不宜调解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