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如何使用《产品质量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消费者的社会监督权利 《产品质量法》第22条规定:“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 ;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第23条规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 部门负责处理,支持消费者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社会组织主要指各 级消费者协会及质量管理协会等。 二、销售者必须对消费者购买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 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1 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2 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3 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三、消费者有权要求获得损害赔偿 《产品质量法》第44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 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 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 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用等。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 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四、解决产品质量纠纷的方式 《产品质量法》规定,消费者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产品质量纠纷,也可以请社会团体、行 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还可向仲裁机构申请裁决,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因产品质量引发问题,有权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这里的产品质量问题分为两类,一类是一般产品质量问题,即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要求(称为默示保证条件),或不符合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质量作出的保证和 承诺(称为明示担保条件)。如国家法律规定,产品必须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具备应有的使 用性能。还有很多产品都有产品说明、产品标签、广告、样品等,只要生产者、销售者以上 述任何一种方式表明了产品的质量,消费者就可以此作为判定质量的依据,只要认定产品与 其说明名不符实,就可以判定产品质量有问题。另一类是产品存在缺陷,并使消费者造成了 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表明产品质量问题的严重。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不仅可以要求赔偿 该产品损失,还有权要求赔偿该产品造成的其他损失。
消费者保护法赔偿标准
消费者保护法赔偿标准: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消费者保护法赔偿标准
消费者保护法赔偿标准: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农资产品,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之所以规定参照执行而非直接适用,主要是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是生活消费而非生产经营消费。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从性质上讲属于生产消费,但考虑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立法之时,我国农村普遍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一方面农业生产力和农民的经济能力不高,另一方面假农药、假化肥、假种子等农用生产资料坑害农民的情况还很严重,农民受损害后又没有适当的途径寻求保护。为体现对农民权益的特殊保护,在维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围不变的前提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农民购买、使用农资产品作了参照适用的规定。与一般的消费维权相比,农民在农资消费时的维权主要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农民的消费知识不足,权益易受侵害。农资产品本身的技术性、专业性比较强,农民往往很难对农资产品的质量、主要成分、规格、效用等方面的内容了解透彻,因此对假冒伪劣的农资产品缺乏鉴别力,导致权益容易受到侵害。二是农资领域的消费维权举证难。农民在购买、使用农资产品时,大多没有索要销售发票或者购货凭证的习惯,也不注意留存包装袋、农资样品等证据,导致纠纷出现时举证困难。同时,农业生产的周期性长,农民即使在购买、使用农资产品时留存了相关证据,也很可能由于期间太长而丢失原始证据。三是农资产品纠纷的鉴定难度大。农资产品纠纷的鉴定存在三大难点:首先,鉴定程序启动难。一般农资产品的质量问题并非在短期内可以发现,比如种子,有些在播种后直至收成时才会发现可能存在质量问题。再如,化肥和农药的施用有浓度配比和作用时间问题,农民与农资经营者往往在农资本身存在质量问题还是农民使用不当方面存在争议时,如没有保留样品则无法鉴定。其次,因果关系确定难。农业生产的周期性长,并受气候、环境、土壤、合理施用等多种因素影响,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素质也千差万别,因此很难确定导致农民损失的具体原因。最后,损失数额鉴定难。与一般生活消费不同,农资产品消费是一种生产性消费。农资产品消费的这一生产性特点,使由于农资产品质量导致的农民损失,既包括购买农资产品的直接损失,也包括农作物损毁、减产或者绝产等间接损失,在实践中很难确定。四是农资消费维权成本高。农资产品纠纷的鉴定费用较高,这使许多农民在权衡利弊后,放弃维权。鉴于农民购买、使用农资产品的权益保护问题,如保护主体、说明义务、赔偿责任等,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农业法、种子法及《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已基本可以满足权益保护的要求,因此,对农资产品消费仍维持参照执行的规定。
买房子的消费者保护法是什么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不适用于商品房的买卖合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立法上是为了保护普通消费者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权益,规范的是是普通商品市场存在的假冒伪劣和缺斤短两问题,其适用范围不包括商品房。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