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新冠肺炎疫情仍在全球流行,国内部分地区时有小规模疫情发生。接种新冠病毒疫苗能够对个体产生有效保护,显著降低感染率、重症率和病亡率,早接种、早保护。截至目前,我国已累计接种十余亿剂次新冠病毒疫苗,疫苗安全性较好,为进一步扩大接种范围,建立更加广泛牢固的人群免疫屏障,让未成年人早日获得保护,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部署安排,我省将于2021年8月份开始启动18周岁以下人群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工作,具体年龄范围和相应接种服务开放时间以当地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国家免疫规划;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种类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建立国家免疫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并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建立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种类动态调整机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疾病预防、控制需要,增加免疫规划疫苗种类,报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并公布。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强化预防接种规范化管理。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免疫程序和非免疫规划疫苗的使用指导原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接种方案,并报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监测、评价、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