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公布施行。
新中国首部《工会法》的主要内容
《工会法》分五章二十六条约3160字,包括总则、工会的权利与责任、工会基层组织、工会经费和附则,阐明中国工会的政治地位和目标任务,工会在国家政权建设中的作用。
第一,规定中国工会的性质及组织原则。第一条规定:“工会是工人阶级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第二条规定:“工会组织原则,根据全国劳动大会通过之中华全国总工会章程之规定应为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工会组织原则和工作方式,工会是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代表工会和会员实现社会民主权利,夯实工会代表性群众性广泛性的基础。
第二,明确规定工会的地位、权力及职责。《工会法》五、六、七等条规定:“在国营及合作社经营的企业中,工会有代表受雇工人、职员群众参加生产管理及与行政方面缔结集体合同之权”“在私营企业中,工会有代表受雇工人、职员群众与资方进行交涉、谈判、参加劳资协商会议并与资方缔结集体合同之权”。同时,还规定工会有保护工人、维护群众利益,监督行政或资方切实执行政策、法令所规定的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工资支付标准等权利。
第三,还做了一些特别规定。各级工会要贯彻人民政府的法令、政策,对会员和广大职工应具备组织及教育的作用。同时,明确提出工会基层组织的职责和工会经费的保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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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一条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五十七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0年6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