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办理分户的,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比如需要拥有个人的房产,因为单立户口必须提供单独的户籍地址,或者将户口迁入单位或学校的集体户口之中。符合条件的,持有相应的证明材料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家庭户立户登记或者由挂靠单位申报即可。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或居住房屋承租权,符合立户条件的,可以凭以下材料之一,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家庭户立户登记:(一)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不动产权属登记的证件证明;(二)公有住房承租权证明;(三)其他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权属证明材料。房屋有产权共有人的,还需共有人同意。房屋已被拆除或属非住宅类、违法建造的,不予立户。《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单位可以凭以下材料,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设立单位集体户,用于挂靠在本市无住房的本单位职工的户口:(一)批准单位成立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二)拟设立集体户房屋的权属证明。人才市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单位,可以申报设立单位集体户,用于挂靠海内外高层次人才、留学回国人员、高等学校毕业生、中职学校毕业生、技术工人等人员的户口。人才公寓或酒店式公寓的管理单位,可以申报设立集体户,分别用于挂靠实际居住人才或产权人的户口。一个单位在本市内只能设立一个集体户。设立单位集体户,挂靠户口的人数一般应不少于1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