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我国刑诉法第33条规定,任何人都有权拒绝自证其罪并有权对所作的供述予以撤回。同时,刑事案件中的证据原则是排除非法证据、合法证据必须充分、相互印证。在实际操作中,警察在审问犯人时需要遵守以下原则:1. 采取合法、合理的方式:警方必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才能采取行动,而且在审问犯人时也不能采用过度的手段。2. 尊重犯人的人格尊严:警方应该平等、尊重犯人,保证犯人不受歧视和侮辱。3. 禁止使用酷刑或者其他不人道的手段:警方不得使用任何虐待、威胁、酷刑等不人道的方式来审问犯人。4. 确保犯人的权利受到尊重和保障:警方应该告知犯人其权利,例如保持沉默、有权委托辩护人等,确保犯人的权利受到保障。5. 防止非法证据:警方不能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证据,包括强迫犯人作出供词、打压证人等。6. 记录审问过程:警方应该详细记录审讯过程,以备后续使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