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代理权限内容是什么
一般授权代理,是指委托人只授予代理律师代理当事人进行一般性的诉讼活动,而不能代理当事人进行实体性权利处分的授权代理。委托人只授予代理律师代理当事人进行一般性的诉讼活动,而不能代理当事人进行实体性权利处分的授权代理。《民事诉讼法》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因此,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除“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这6项诉讼权利以外的所有其他诉讼权利。如果委托人希望对前述6项权利以外的其他诉讼权利的范围作出限定,则其应当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写明委托代理人享有的一般代理的具体权限,否则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便视为包括前述6项诉讼权利以外的所有其他诉讼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代为收集提供证据、代为参加法庭辩论、质证。
一般代理之权限包括:
1、代为起诉和应诉;
2、代为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先予执行;
3、代为向法院、仲裁机构提供证据、询问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员;
4、发表代理意见;
5、代为申请执行。
一般代理协议的主要内容有:
1、协议的性质。说明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2、授权范围。如代理的业务范围、时限和地段等;3、佣金条款。主要包括:计算佣金的价格基础是CIF还是FOB,计算佣金的方式、佣金支付的时间和结算方法、佣金率及其计算方法等;4、委托人和代理人双方的义务规定。
综上所述,每个案件和纠纷发生的背景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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