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判决书上追缴违法所得如何追缴?
追缴,是国家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追查收缴犯罪分子因违法所获得的金钱、财物以及其他物质利益的活动。作为刑事诉讼的参与者,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都有违法所得的追缴权。
违法所得的执行:
刑事财产执行的执行机关,因为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设立单独的刑事裁判执行所,专事刑事执行,建议由司法行政部门统一执行非监禁刑。
第二、由公安机关执行。认为实行审执分离,人民法院专司审判,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第三,由人民法院执行。但对于法院内部执行机构的确定又有分歧。有人主张由刑事审判庭负责执行;有人主张由执行机构负责执行;有人主张由法警队负责执行;也有人提出折衷主张,不需要强制执行的由刑事审判庭负责执行,需要强制执行的,由执行机构执行。
二、刑事追缴的主体
追缴,是国家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追查收缴犯罪分子因违法所获得的金钱、财物以及其他物质利益的活动。作为刑事诉讼的参与者,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都有违法所得的追缴权。根据我国刑法、监狱法、国家安全法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目前行使侦查权力的机关除了公安机关外,还有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管理机关、海关、军队保卫部门,检察机关在办理自侦案件时,实际上行使的也是侦查权。每个部门在行使相应权力的过程中对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都有权追缴,这是其职责所系。1965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财政部联合颁发的《关于没收和处理违法所得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规定:没收赃款赃物的权力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1986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布的《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重申了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具有违法所得认定权(包含处置权)。
三、刑事追缴与刑事执行的区别
一般意义上的追缴是侦查机关、检查机关和审判机关在判决前的司法活动,应该在刑事判决时结束,因为追缴或者退赔情况可以是人民法院量刑的情节之一,一旦判决,刑事追缴就转变成判决的执行。在司法实践中,人们习惯将判决后的追缴称呼为执行。违法所得的执行,实际上是刑事追缴的一个特殊阶段,两者适用法律并不完全相同,通行的追缴主要适用刑事法律,而执行除了适用刑事法律外,还要参照适用民事法律,甚至主要适用民事法律。当然,由于我国目前对追缴的含义没有明确的区分,实体法、程序法、司法解释之间使用非常随意,有时在同一法律之中也会出现与执行混用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1)项规定,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包括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并不包括刑事判决和裁定书;结合该解释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二款:附带民事判决中财产的执行,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办理,可以理解为制定者当初设计刑事审判庭负责刑事裁判的财产执行。笔者认为,将刑事财产的执行交由执行机构执行比较妥当。因为财产执行涉及到大量的民事法律或者说主要运用民事法律来判断、查明被执行财产,而对民事法律的学习运用一直是我国刑事法官的薄弱环节,让刑事法官再事刑事财产案件的执行,确实有点勉为其难,会影响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也会影响刑事财产执行的效果。相反,执行机构长期从事民事、行政执行甚至包括刑事附带民事的执行工作,有较为完备的执行手段,较为丰富的执行经验,特别是较为娴熟的业务技能,执行的效果和效率都会有很好的体现。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财产刑由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执行(《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已经体现出这种走向。当然,以执行机构执行为原则,也不排斥刑事审判庭对简易的或者扣押在案的财物的执行,要注重部门之间的协调和配合。这样从实际出发,从执行的效果和效率出发,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切实提高司法质效。
法律依据:《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1)项规定,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包括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并不包括刑事判决和裁定书;结合该解释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二款:附带民事判决中财产的执行,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办理,可以理解为制定者当初设计刑事审判庭负责刑事裁判的财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