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精神,规范我省校外培训机构管理 ,现将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应急管理厅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的《陕西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印发你们。请各市(县、区)教育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参照《陕西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制定本市(县、区)的具体设置标准并于2019年3月29日前报送省教育厅备案。
【法律依据】:
2019-2-25陕西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明确我省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条件及办学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陕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在各级民政或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注册登记,从事非学历教育类的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不包括民办职业技能类培训机构以及托管、婴幼儿看护等非培训性质的市场服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