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莞籍为身份证,非莞籍为身份证加居住证原件;
2、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3、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进口车还需提供《车辆一致性证书》、《环保信息随车清单》、《进口机动车随车检验单》进行现场核查);
4、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6、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注: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上签注已纳税信息的,无需再提供此证明】;
7、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注: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8、机动车预约查验凭证【注:办理时需提交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码)拓印膜1份,车管所免费提供拓印服务】
9、属于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还需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车辆使用性质证明原件;
10、属于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还需提交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八条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