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经济法法律部门的有:《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预算法》、《审计法》、《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计划法》、《物价法》、《经济稳定增长法》等。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为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在适度干预经济和管理市场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尽管各国法学界对经济法的理解不尽一致,但在实践中均认为国家对市场经济的适度干预和调整是非常必要的。
从各国的实践看,经济法大体可以包含两个部分:
—是创造平等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的法律,如《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其目的在于禁止限制竞争行为;
二是创造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保障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12是国家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包括《预算法》、《审计法》、《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计划法》、《物价法》、《经济稳定增长法》等。这类法律主要是拟订国家间接调控经济的规则,确认和规范国家机关于预经济的地位和职责权限。
民商法法律部门
民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以及商串关系或商事行为的法律规范。我国BaU尚无较完整的民法典和商法典作为其轴心的法律规范,而仅以《民法通则》作为民法部门的基本法,并辅之以若干单行民事和商事法律。主要有《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合同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担保法》、《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企业破产法》、《证券法》、《海商法》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