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履行哪些义务
1.借款人应当如实提供真实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
2.借款人应当按约定的日期、数额接收借款。如果借款人未按期接收借款,那么贷款人依然可以按照约定的借款日期开始计付利息。
3.借款人有按期足额支付利息和按期还款的义务。
4.借款人不按期还款,应承担逾期还款的利息。借款人未按期还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5.借款人应当按约定借款用途使用借款。若不按约定使用借款,借款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借款合同是单务合同。具体如下:
1、一种是只有单方面的义务,如在借款合同中,只有借款人有义务按约定使用并按期返还借款,贷款人不承担合同义务;
2、另一种情况是一方承担合同的主要义务,另一方只承担附属义务,双方的义务没有对付关系。例如,允许赠与附属义务,但赠与人交付的赠与财产与对方的附属义务之间没有对价关系,因此赠与合同仍然属于单一合同。同时,借款合同仅限于自然人之间的贷款,无息贷款为单一合同。由于借款人有义务支付贷款本金,但由于借款合同是一种实践合同,该义务已经完成,贷款合同在交付后生效。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