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我们国家对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排在第一位的交强险是国家首个推出的强制保险,旨在给交通事故的三者车受害者一个最低限度保障。
所以交强险的理赔不考虑事故车辆之间的责任划分,对外赔付不会考虑被保险人是否取得驾驶资格、醉驾等等。
排在第二位的商业三者险则不受国家强制性规定约束,是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为了分散因机动车运行所可能导致的侵权责任而自由购买的保险,应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约定。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