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单位参保,并且从单位办理退休的:男同志,工人和干部的退休时间是相同的,都是60岁退休;女干部,退休年龄是55岁,工人是50岁。
2、在个体窗口办理退休的:男同志是60岁退休;女同志进入个人窗口参保缴费超过3年的,一律按工人办理退休手续和待遇,50岁退休。没有超过3年达到退休年龄的,干部55岁退休,工人50岁退休。
3、从来没有工作单位的自由职业者,直接进入个人窗口参保并且退休的:男同志60岁退休;女同志55岁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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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四条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干部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符合本条(一)项或(二)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薪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薪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革命工作,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薪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工作年限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薪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薪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因工致残退休,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薪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薪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薪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离休和退休的干部去世后,其丧事处置、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应当与在职去世的干部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