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在享受各种医疗保险和救助待遇以外仍有困难的;民政部门公布的低收入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和临时救助待遇以外仍有困难的;原参加红十字会少儿住院医疗互助金项目人员;红十字会认定的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等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人员。法律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