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担保人超过几年不追究责任
如果是物的担保,债权无效的,担保人才不用承担担保责任。如果是保证担保的,超出约定期限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没有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6个月后,不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三条【担保物权消灭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担保无效的情形
1、如果该企业的企业法人的机构未经法人授权或者超出授权与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的,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存在过错,应根据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债权人无过错,由该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2、有以下情形的,合同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合起伙来,串通一气,骗取了合同的担保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合同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2)主合同的债权人如果采取了威胁迫使恐吓等方法采取欺诈手段,迫使担保人在违背其意愿的情况下提供的担保的,合同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3、主合同双方当事人一起协商同意以新的贷款偿还旧的借贷,除担保人知晓外,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同时担保新贷和旧贷的,担保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4、主合同的债务人如果采取了威胁迫使恐吓等方法采取欺诈手段,保证人不是真实意思意愿去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5、债务人伙同保证人一起欺骗的债权人的行为,因为此行为给债权人造成了损失的,由担保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的,主债权无效,担保人就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保证担保的,超过约定的保证期限,保证人不承担责任。如果没有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6个月后,不承担保证责任。
三、借款交付前保证人可以任意解除保证合同吗
因为保证合同属于从合同,是否生效得看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中借款未交付的,其实属于效力待定,所以这个时候保证合同并非还没生效,而是也属于效力待定状况。
确定保证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后,那么保证人不享有任意解除权,而需根据双方约定的解除条件,或是法定的解除规定。
按照法律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比如说遭遇不可避免的自然灾害、战争、国家政策等。
2、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比如说,在担保人提供保证时,债权人明确表示不继续借钱的,那么保证合同跟随借款合同一同归于消灭。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还是没履行。比如说,在买卖合同中,约定要求对方先发货的,但是对方一直没发货,直到约定的发货期限届满后还没发货的,那么交付货款的一方自然可以要求解除买卖合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所以,根据以上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况,现在担保人要求解除保证合同的,如果没有约定的解除条件,也不符合法定解除条件的话,那么跟债权人表示不继续担保的,需要取得对方的同意,并且双方还需以书面形式解除保证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三条【担保物权消灭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