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卖淫罪的立案标准是:
1、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的;
2、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五人以上的;
3、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
4、非法获利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的;
5、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组织卖淫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风化和治安管理秩序;
2、组织卖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多人进行卖淫的行为,其一,设置卖淫场所或变相的卖淫场所从事卖淫活动;
3、组织卖淫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4、组织卖淫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出于牟利的目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协助组织卖淫罪】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