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可以。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保证人在履行了保证责任之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此即保证人的追偿权。常见的如贷款保证保险合同,当保险公司向债权人(也是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也即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追偿,追偿的数额应当为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的数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 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 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 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 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