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恶意终止谈判,造成损失的,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定范围有:行为人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的情形;行为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的情形;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_x000D_
【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_x000D_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_x000D_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_x000D_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