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规定的补充申报就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依照海关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要求。2、在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之外的都需采用补充申报单的形式,向海关进一步申报为确定货物完税价格、商品归类、原产地等所需信息的行为。3、海关规定的补充申报就是要求企业进行补充申报是为了进一步确定货物完税价格、商品归类、原产地等所需信息。企业只需按要求如实、完整地填写补充申报单即可。对于保税物流货物,169号署令并未明确如何集中申报,只在第十九条作了较为笼统的表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其他地区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的货物需要按照集中申报方式办理通关手续的,除海关另有规定以外,比照本办法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二十五条
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海关申报手续,应当采用纸质报关单和电子数据报关单的形式。
第二十六条 海关接受申报后,报关单证及其内容不得修改或者撤销,但符合海关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经海关同意,可以在申报前查看货物或者提取货样。需要依法检疫的货物,应当在检疫合格后提取货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