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1)由房屋的产权人来写一份申请书,写明自己产权证遗失的原由、经过、遗失的时间、地点等相关内容,产权人要签字盖章,并由产权人的单位盖章(产权人若无单位,由产权人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者街道办签字盖章)。
(2)产权人要带着已经签字盖章之后的申请书来到各区县的房地局原来产权证的发放机关来解决相关具体事宜。由原来发证机关来开介绍信,在当地额报刊上刊来登遗失表明。
(3)表明已经见报之后,产权人要带着刊登了表明的报纸、遗失人(也就是产权人)所书写的具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