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丧葬费是固定金额,抚恤金是发放一定月数的。各地抚恤金标准不一样,10个月20个月的都有,请以当地解释为准。企业职工和离退休(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逝世时,其丧葬费标准以1000元为基数。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含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由1200元调整为4000元。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由1000元调整为6000元。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