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录磁带行为会构成侵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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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录磁带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以下情况不属于侵权: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2、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学研究人员使用,但不得发表;3、国家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纪念馆、美术馆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一、侵犯著作权罪的认定标准
认定侵犯著作权罪,主要应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具体在讲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行为人主观方面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实施侵犯著作权出于破坏他人名誉等其他目的的,不构成本罪。
第二,注意违法所得数额和其他情节在区分罪与非罪中的作用。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是区分侵犯著作权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主要标准。不过需要指出的是,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和有其他严重情节是选择性要件,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即可构成本罪,无需同时齐备。
同时,在区分罪与非罪的时候也应把握以下几点:
1、复制、出版或制作行为有无合法根据,是区分侵犯著作权罪与非法的重要标准。
合法的复制、出版或制作行为包括:
(1)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行为,根据《著作权法》第23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合同或者取得许可。
(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使用其作品的行为。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作品的合理使用范围包括:
A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B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间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C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D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E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F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G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H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J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K作品超过权利保护期的。另外,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或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均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
凡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即可在法律限定范围使用的作品使用者可以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司法实践中,在查处侵犯著作权罪时,应注意掌握《著作权法》中有关著作权人及其权利、著作权归属、权利的保护期、权利的限制等规定,分清侵犯著作权和合法使用作品的界限,以准确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保护著作权人、合法使用人等的合法权益。
2、要注意掌握数额标准,正确区别侵犯著作权罪和民事侵权行为。
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区别侵犯著作权罪和民事侵权行为的重要标准。虽有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但没有达到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情节并不严重的,属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不能作为犯罪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释,这里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是指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指:
(1)因侵犯著作权曾经两次以上被追究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又侵犯著作权的;
(2)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上内容,是区分侵犯著作权行为属刑事犯罪与民事侵权性质的具体标准,应注意掌握。
二、著作权的限制一般有哪些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著作权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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