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1、订立的合同超出了经营范围,但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未损害国家、第三人利益,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2、订立的合同超出了经营范围,如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如违反专营专卖的规定,或者合同标的物属于限制流通物品的,应认定合同无效。
3、订立的合同超出了经营范围,相对人是善意的,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行为超越了经营范围,而越权法人是故意或过失的,应认定合同为有效,合同对公司具有约束力,公司不得以越权无效对抗善意的相对人。此时,主张合同无效的权利只有善意的相对人可以行使。
4、第3条情况下,如果相对人是恶意的,即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行为超越了经营范围,则合同无效,对公司没有约束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五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