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下列权利,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参加民主选举和有关公共决策、社会事务管理;国家规定的其他权利。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义务教育;就业失业登记、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等。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八条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