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和公民的民主权利。这里的民主权是指公民的批评、申诉、控告和举报的权利。这些权利是我国公民享有的重要民主权利,是他们管理国家权利的一个重要因素,受到国家法律的严格保护。这种犯罪的对象仅限于四种人:原告、申诉者、批评者和告密者。所谓原告,是指向司法机关和其他党政机关举报,报告国家工作人员违法渎职行为的人。原告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