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1、上海市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莘北路168号
2、上海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普陀区志丹路8号
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中山南路865
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00号2号楼
5、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浦东新区锦安东路475号3号楼
6、徐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徐汇区南宁路969号
7、上海市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15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